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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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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辅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第 PAGE 12页 第四章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与设立 目录 01 募集与设立概述 ·募集的概念 ·设立概述 02 募集对象 ·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合格投资者制度 03 募集方式和流程 ·募集方式 ·募集流程与主要资料 ·募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04 组织形式选择 ·法律依据与监管要求 ·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程度 ·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 05 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基金合同 ·基金设立的条件及流程 本章重点内容: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与设立的概念,募集方式的主要分类,募集一般流程与募集所需主要资料,募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的影响因素,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基金合同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不同组织形式基金设立的条件及流程。 第一节募集与设立概述 学习内容 知识点 募集的概念 募集的概念 设立概述 基金的设立 募集与设立的区别 知识点一、募集的概念(理解)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募集服务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 募集到的资金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使用,投向特定投资对象,承担风险,产生收益,并按约定进行利益分配。 从募集主体机构的角度看,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可以分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所谓自行募集,就是由管理人自行拟定基金募集推介材料、寻找投资者的基金募集方式。委托募集则是指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寻找投资者并完成资金募集工作。 知识点二、设立概述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理解) 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设立股权投资业务主体的行为即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我国现行的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公司型、合伙型以及信托(契约)型,影响组织形式选择的因素众多,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监管要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程度及基金运营实务的要求,以及税负等。对于不同的组织形式,基金有不同的设立要求。 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的设立,通常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流程。信托(契约)型基金不是企业实体,无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程序,根据投资者和管理人签署的信托契约设立。 按照现行规则,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完成后,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 (二)基金募集和设立的区别(了解) 基金的募集是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的过程,主要考虑募集渠道、募集对象、募集过程合规性等问题,而基金的设立是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主体的过程,主要考虑基金组织形式、基金架构、登记备案等问题。 第二节募集对象 学习内容 知识点 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国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合格投资者制度 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必要性 合格投资者标准 知识点一、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也就是投资者,作为基金的出资人和基金资产的所有者,按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目前,国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主要是:养老基金、母基金、大学基金会、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富有的个人或家族。 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主要包括:母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社会保障基金、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个人投资者等。 (一)国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主要类型(了解) 1.养老基金 养老基金包括公司养老基金和公共养老基金,是资本市场稳定的机构投资者,可以提供长期的资金来源。在美国和欧洲市场,养老基金的规模很大,是股权投资基金第一大资本供给者。 2.母基金 母基金是以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对象的基金,母基金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3.大学基金会 大学基金会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是稳定的机构投资者。 4.大型企业 有资金实力的大型企业通常采取两种方式参与股权投资。一是自己出资,以子公司的形式进行创业投资或并购投资业务;二是作为投资者,参与专业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5.金融机构 在西方国家,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作为基金投资者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二是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成立基金,直接参与股权投资。 6.富有的个人或家族 富有的个人和家族一般作为基金投资者而不是管理人参与到股权投资基金中。 (二)中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主要类型(了解) 1.母基金 近年来,母基金在我国发展迅速,已经成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重要的投资者。 2.政府引导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国最大的养老基金。目前,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总金额并不高。 4.金融机构 随着监管规则的逐步放宽,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正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 保险公司的投资资金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天然适合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试点的推进,商业银行的资金将有望有序进入创业投资基金领域。证券公司目前主要通过设立投资管理子公司进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行业。基金子公司主要通过资管计划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 5.工商企业 工商企业是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最主要的投资资金来源。 6.个人投资者 我国的高净值个人投资者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进入市场的时间不长。高净值个人投资者主要为企业家、大型企业高管、娱乐及体育明星等。 知识点二、合格投资者制度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指要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只能向法律法规认可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投资者募集资本。通常情况下,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 (一)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必要性(了解)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人有可能会利用其信息优势从事一些对自己有利而对基金投资者不利的“败德”行为,从而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 特别是当股权投资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时,无法通过公开披露信息机制约束基金管理人,因此,不少国家规定,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二)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西方 我国 一是原则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是要求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某一最低要求; 三是根据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判断其风险承担能力; 四是认可某些持有特定金融牌照(如商业银行)或其他大型专业投资机构(如养老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节募集方式和流程 学习内容 知识点 募集方式 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 募集流程与主要资料 募集流程 募集所需主要资料 募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募集机构责任和义务承担的一般原则 知识点一、募集方式(掌握) (一)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自行募集是指基金管理人自行为其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委托募集是指基金管理人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为其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 1.自行募集 自行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应严格遵守合格投资者制度,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应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在问卷调查过程中,应指导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 同时,请投资者阅读风险揭示书,在投资者全面知悉风险且有能力并愿意承担所投资特定基金的风险的情况下,签字确认。 2.委托募集 委托第三方机构募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基金销售资质和专业基金销售服务团队的机构代为募集,并与代销机构签署书面协议,要求其严格遵守合格投资者制度和募集规定,履行对投资者的评估和投资者风险确认程序。目前,我国要求代销机构应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二)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指的是通过公开渠道向非特定对象推介基金产品;非公开募集指的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渠道进行非公开推介基金产品的行为。 在我国,目前不允许进行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 知识点二、募集流程与主要资料(掌握) (一)募集流程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一般流程主要包括: 1.募集筹备期 基金管理人撰写基金私募备忘录,并与可能投资的潜在投资者举行会晤,评估、筛选准备定向路演的对象。 2.基金路演期 基金管理人需准备募集推介资料并分发私募备忘录,路演的方式可包括举行线下定向路演活动等。 如需要,基金管理人也会在募集筹备和路演阶段向重要的潜在投资者提供基金条款书,类似项目投资时的投资条款清单,作为下一阶段基金商务谈判的基础。 3.投资者确认 基金管理人向达成意向的潜在投资者提供(反向)尽职调查材料,潜在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展开(反向)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在此阶段需要鉴别主要基金投资者并就最终条款展开预先谈判,谈判基金合同和附属文件。 4.协议签署及出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确定募集结束日期,传阅最终文件并签署基金合同和附属文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在此阶段,基金管理人需要确保履行的程序和募集结束时的基金状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目前,我国要求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私募基金的募集需履行的程序包括: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以及回访确认(非强制)等步骤。 (二)募集所需主要资料 1.私募备忘录(PPM) 私募备忘录类似于“招股说明书”,是基金管理人撰写的说明自身优势和投资计划的文件,用于招募基金投资者参与基金投资。潜在投资者主要依靠PPM来获得基金的信息,通常将其作为决策是否参与基金的关键信息来源。 PPM通常包含如下必要内容:基金的规模、存续期和预计封闭时间;基金管理人在管基金情况摘要;机构和基金的投资理念,包括投资策略和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投资管理团队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介绍;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描述;重要基金条款,包括分配机制、管理费及管理人投入等。 2.募集推介资料 募集推介资料是基金管理人制作的关于特定基金产品的推介说明资料,相较于私募备忘录,募集推介资料重点描述募集中基金的基本情况,内容更为简明,但基金管理人也需要保证募集推介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3.(反向)尽职调查资料 (反向)尽职调查资料是根据基金投资者需求由基金管理人准备和提供的关于基金管理人的一系列说明资料,内容通常包括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和重要制度、历史基金或项目业绩、核心团队成员信息等。 4.基金条款书 在一些大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会准备基金条款书对重要潜在投资者重点关注的基金条款进行描述,作为双方后续进行商务谈判的基础,以下列举了基金条款书中常见的基金条款。 (1)经营/投资范围条款 由于股权基金的投资本身存在较高不确定性,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通常会明确约定投资期、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循环投资等相关条款。 (2)运营成本条款 管理费是股权投资基金运营成本中的重要组成,是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收取的费用,数额一般为基金规模的一定百分比,计提方式也可进行商务约定。除了按照资金承诺比例收取管理费外,还可以采用基于基金运营预算的收费机制。 (3)利润分配条款 业绩报酬机制是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重要激励措施,因此以业绩报酬机制为核心的利润分配条款通常成为募集谈判的重要条款,可能包括收益分配方式、门槛收益率、追赶方式、业绩报酬比例、回拨机制等内容。 例如,某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规定,普通合伙人应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亏损或基金未达到8%的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 (4)资金承诺 资金承诺(或称为认缴规模)是基金投资者所承诺的要投入一只基金的总的资金额度,基金投资者在作出承诺的时候,往往要求基金管理人也承诺投入资金。 (5)缴款安排 在股权投资基金中,承诺的投入资金通常并非一次性汇入基金账户,目前通行的惯例是在需要进行投资时,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提出缴款要求(Capital Call)。 (6)退出与份额转让 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周期通常较长,基金管理人通常希望就募集时设定的基金经营期限和规模稳定运行,因此会和投资者之间就基金扩募与缩募、份额退出、份额转让、基金清算等进行限制和约束。 知识点三、募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理解) 无论是自行募集还是委托募集,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机构都应保证募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以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募集机构在募集过程中应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风险提醒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并按照法规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与确认等相关责任; (二)募集机构在募集阶段应与基金投资者关于基金合同及附属文件充分沟通,并就法规可能影响的基金合同生效程序进行客观描述; (三)募集机构应建立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并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确保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不被用于进行非法交易等; (四)募集机构应建立相关制度以保障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募集与分配账户安排、基金托管安排等。 【例题】募集机构在募集过程中应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 A.风险提醒义务 B.代投资者签署合同义务 C.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 D.A和C ??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募集机构在募集过程中应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风险提醒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 第四节组织形式选择 学习内容 知识点 法律依据与监管要求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与监管依据 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程度 资金募集与出资安排 内部组织的设置与投资决策 收益分配安排 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 所得税 流转税——增值税 掌握: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在我国,现行的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信托(契约)型,影响具体组织形式的因素主要包括法律、监管、业务适应度、基金税负和基金投资者税负等。 知识点一、法律依据与监管要求 在《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和信托(契约)型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生效前,早期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依据《公司法》设立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法》 《信托法》 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 知识点二、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程度 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利益分配方式及基金生命周期中的现金流模式具有鲜明的特点,因此,组织形式的选择需与基金的实际运作需求紧密相关,组织形式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参与主体、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一)资金募集与出资安排 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基金投向则以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和已上市企业的非公开交易股权为主,基金的资金规模通常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采用一次性募集到位的方式下如果基金不能在短期内完成投资部署,基金的整体投资收益水平会因此受到影响,因此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用承诺资本制。 在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从资金募集的角度进行组织形式选择时,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数限制,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组织形式 资金募集、出资安排 投资者人数 公司型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缴付安排及出资方式等方面均不作强制性规定,全部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因此可根据基金情况进行适应性约定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在50人以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且应当有2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合伙型 由合伙协议对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进行约定;关于出资方式,《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在实务中有限合伙人通常以货币形式出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且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契约型 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信托(契约)型基金的出资安排有强制性规定,实务中多根据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的便利性和项目投资的安排等在基金合同中进行适应性约定 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但由于目前尚未能实现统一功能监管,还存在一些未按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私募类信托(契约)型基金。例如信托计划,按中国银监会现行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人数,按现行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投资决策 组织形式 组织机构设置 投资决策 公司型 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股东至上 通常通过公司章程针对不同重要程度的投资项目约定合理的决策机制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型基金的权力机构 可由公司内部的管理团队进行投资运营管理,也可以聘请外部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管理 合伙型 基本特点是普通合伙人掌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 合伙企业投资与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应由普通合伙人作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作为基金合伙事务实际执行者的基金管理人机构,往往会设立承担有限责任的子公司充当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基金的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存在,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通过合伙人会议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合伙型基金通常会设置合伙人会议 契约型 基本特点是基金管理人高度控制基金决策权 信托(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归属基金管理人 把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 【例题】对于有限责任的公司型基金,投资者人数的最高限制是()人。 A.10 B.20 C.50 D.200 ??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对于有限责任的公司型基金,投资者人数的最高限制是50人。 (三)收益分配安排 股权投资基金如何进行收益分配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需要约定的关键内容,其中包括分配的原则、时间和顺序等。 相比较于其他两种组织方式,公司型基金缴纳公司所得税之后,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分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税后利润分配需在亏损弥补和提取公积金之后进行,分配顺序的灵活性相对较低。为避免提取大量公积金,实务中往往将账面资本金设计成远低于实际资本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在分配时,通常在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的股东中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或在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的股东中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不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若通过全体股东约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则可以突破前述常规安排。据此,公司型基金关于管理人激励适应性安排具备了相应的法律基础。 合伙型基金在进行收益分配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在实务中,合伙型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时点和顺序也通常根据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者和管理人的需求进行适应性安排。 对信托(契约)型基金来说,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时间和顺序等安排均通过契约约定,体现出较大的灵活性。《信托法》规定,“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信托(契约)型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包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实务中,相关约定同样需参照现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引的要求,例如,关于结构化产品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业务规范的要求。 知识点三、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掌握) 基金税负是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组织形式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在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承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投资者就其投入资本取得的各类所得以及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需要按照税法的要求缴纳所得税; 二是基金管理人组织特定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股权投资业务以实现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增值,不同形态的资本增值可能涉及流转税的计缴。 (一)所得税 1.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的税收规则是“先税后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对公司型基金而言,“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其中“转让财产收入”即公司型基金转让标的企业股权获得的收入。当以债转股等方式投资时,还可能存在“利息收入”。三类收入中,《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从基金投资者层面看,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分配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投资者是公司时,以股息红利形式获得分配时可按照上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免税;自然人投资者需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并由基金代扣代缴,因而需承担双重征税(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例题: 案例4-1 假设某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均参与投资某境内公司型基金,根据基金分配的相关约定计算出该个人投资者某次分配金额为200 000元的股息红利形式所得,机构投资者的分配金额为480 000元,分配的金额源于基金所投项目的退出金额和股息分红,是基金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如有)和提取公积金(如涉及)后的分配。 对于该个人投资者,此次分配按适用20%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 000×20%=40 000(元),此部分税金应由该公司型基金代扣代缴。 对于该机构投资者,此次分配作为其免税收入,不计入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型基金 根据《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生产经营所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前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如果合伙人(含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公司时,均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有限合伙型基金通常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由基金代扣代缴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伙人本身为合伙企业,则同样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下一层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例题: 案例4-2 假设某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均参与投资某境内有限合伙型基金,根据基金分配的相关约定计算出该个人投资者某次分配金额为240 000元,该机构投资者的分配金额为600 000元,假设前述金额为合伙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进行成本、亏损等扣除后的(经纳税调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分配。 对于该个人投资者,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可按42 000元/年的生活费用扣除标准扣除后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40 000-42 000)×35%-14 750=54 550(元) 对于该机构投资者,此次分配应计入其企业所得税收入,适用其企业所得税税率。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当年应税所得即使不分配,投资者也应履行纳税义务。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税(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3.信托(契约)型基金 信托(契约)型基金并非企业,因此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基金投资者从基金分配获得的利润,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但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的信托(契约)型基金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 《信托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并没有涉及信托税收处理问题,税务机构目前也尚未出台关于信托税收的统一规定。 实务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信托(契约)型基金通常均不作为课税主体,投资者应纳所得税一般也不实行代扣代缴,而是由投资者自行缴纳。 (二)流转税——增值税 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股权投资业务取得不同形态的资本增值中,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组织形式 所得税 增值税 公司型(先税后分) 基金层面:交企业所得税 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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