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系列 创投基金的税收机制及优惠政策——增值税篇九游体育- 九游体育官方网站- 娱乐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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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分配环节中,主要涉及的是投资人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创业投资基金的对外投资为权益性投资,不存在财税[2016]140号提及的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情形,因此,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人从基金获得的分配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而非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故不属于增值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但是如果投资人转让了基金份额,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公司型基金股份或者契约基金份额,均属于金融产品,在此种情形下前述基金的投资人则涉及到投资环节增值税的缴纳。如果投资人是个人的,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投资人是机构投资人包括母基金,则涉及缴纳投资环节的增值税。
总体而言,我国创业投资基金增值税的制度可能还存在需要进一步优化的空间,主要是在二级市场减持退出过程中重复征税的问题还存在一些理论上的争议。如前所述,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二级市场减持退出需要就转让价格与企业IPO首发价格之差缴纳增值税,但这个部分本身就属于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一部分,因此创业投资基金比个人或企业直接投资企业上市退出反而增了这项成本。同样这个问题也出现在机构投资人转让基金份额的时候被视为金融商品转让而另行增加了交易差额增值税的成本。笔者期待,监管部门可以为创业投资投资基金进一步优化这些税收成本,创设出有效的优惠政策,使机构资本和个人资本愿意投向专业创投机构,也可以使创投基金最终成为实体经济的助理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