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体育- 九游体育官方网站- 娱乐APP下载股权基金税收政策亟须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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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型股权基金所得税政策优化。公司型股权基金符合投资管道条件,可以统筹考虑给予税收透明体待遇。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就有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确定的原则可以考虑,公司型股权基金是从事被动财务投资的投资管道,如果符合将每年所得的90%以上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缴税等条件,都不把其作为纳税主体。同时为避免主要从事战略投资的投资控股公司和一般工商企业以投资基金名义避税,相关条款中可以规定投资基金仅从事被动性财务投资,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个人投资者环节计算税基和确定税率的方法可根据今后税收征管体制的变化来确定。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基金行业的税收优惠涉及经营,结合我国基金发展现状与调控目标进行优化。对于基金每年的净收益比例分配,可以参考美国M条款的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受监管投资公司”可以享受税收穿透待遇。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可以配合推出资本利得税,鼓励进行长期投资。对投资未上市企业满3年的,建议对其转让股权所获得的资本利得,减半征税;对投资满5年的,建议减按1/4征税。对证券基金转让上市股票的所得,鉴于目前股市状况,可考虑继续暂免征税。这样能够有效鼓励长期投资。此外,还可以改进创投基金应纳税所得抵扣政策,将享受抵扣主体从基金转为投资者。将各类符合投资管道条件的投资基金视为非纳税主体,在投资者环节征税后,就可将现行创投基金应纳税所得抵扣政策的享受主体从基金转为投资者。如此统筹设计后,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就不会被双重征税大打折扣,将之推广到其他组织形式也不再存在加剧税负不公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