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体育- 九游体育官方网站- 娱乐APP下载延江股份(300658):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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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人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JIANGQIHE(贺江奇)、QIANGYUAN(袁强)、宁波源路 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行宇、吴继勇、朱思哲、陈 勤、杨登、唐晓煜、胡天瑜、宁波微科控股有限公司、宁波源 星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永辉模具有限公司、浙江润禾 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瀚海乾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蓉创(淄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英 华瀚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量子聚益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君马新材料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福建劲邦晋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都励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克拉玛依云泽集成 电路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苏州沃赋睿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兴森股权投资(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嘉创昊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蓝郡至达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徐州盛芯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森泽并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厦门延盛实业有限公司及谢继华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JIANGQIHE(贺江奇)、 QIANGYUAN(袁强)、宁波源路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行 宇、吴继勇、朱思哲、陈勤、杨登、唐晓煜、胡天瑜、宁波微科控股有限 公司、宁波源星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永辉模具有限公司、浙江润 禾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瀚海乾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蓉 创(淄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英华瀚鼎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成都量子聚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 君马新材料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劲邦晋新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励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克拉玛依 云泽集成电路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苏州沃赋睿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兴森股权投资(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嘉创 昊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蓝郡至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徐州盛芯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森泽 并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28名交易对方购买甬强科技98.54% 的股权,同时向厦门延盛、谢继华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如用于认购该等上市 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则以该部分股 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 式转让;如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个月,则以该部分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 的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股份 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各方同意将根据深交 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意见另行出具承诺。 在满足《重组管理办法》等要求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将与交易对方就相关股 份的锁定期进一步约定,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1、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亦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发行 股份数量及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确定。由于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 体发行数量及具体金额将在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后予以确定并在重组报 告书中予以披露;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数量为募集的配套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股,发行的股份 数量不为整数时,则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1股部分由发行对象自愿放弃; 3、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 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最终以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深交所审核 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数量为准。如前述定价方式、发行数量等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相关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 应调整。

  由于本次交易方案须满足多项前提条件,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将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重组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但是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的可能性。上市公司股票股价在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20个交易日的波动,剔除同行业板块影响后超过20%,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标准。上述股价异动可能导致相关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从而导致本次重组存在被暂停、终止或取消的潜在风险。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JIANGQIHE(贺江奇)、QIANGYUAN(袁强)、宁波源路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行宇、吴继勇、朱思哲、陈勤、杨登、唐晓煜、胡天瑜、宁波微科控股有限公司、宁波源星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永辉模具有限公司、浙江润禾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瀚海乾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蓉创(淄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英华瀚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量子聚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君马新材料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劲邦晋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励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克拉玛依云泽集成电路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苏州沃赋睿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森股权投资(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嘉创昊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蓝郡至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徐州盛芯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森泽并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28名股东持有的甬强科技98.54%的股份,丽水毓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1.46%股权因司法冻结不参与本次交易。同时向厦门延盛、谢继华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甬强科技98.54%股份。

  一、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因 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 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本公司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本 次交易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正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 等情形。 四、本公司确认,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 承诺被证明不真实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 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 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 五、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 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 次交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 严格保密。 三、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 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严格控 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 息的人员范围。 二、本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 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 三、为保证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不被泄露,本公司与拟聘请的中介 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本公司及各拟聘请中介机构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各方参与人员均严格 遵守《保密协议》的规定。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 交易协议中对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保密事项也进行了约定。 四、本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本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 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人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文 件资料(包括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正本和副本、数据电文 和传真件等)和口头陈述均是完整、真实、有效和准确的;副本 均与正本一致,复印件、电子邮件、传真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 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其签署均已取得了充分且必要 的授权和批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人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 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 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 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报送 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 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 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一、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 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本人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三、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四、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 不真实为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 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 次交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 以严格保密。 三、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得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 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 应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未来上市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 促使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上市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且本承诺函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七、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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