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字梳理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差异、流程、法律风险防控对策、实操案例九游体育- 九游体育官方网站- 娱乐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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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4日,A公司(转让方)在某产权交易网上挂牌出售“其所持B公司的100%股权”项目(转让标的),C公司(受让方)依法参与网上竞拍并成为受让方,股权转让成交价格200万元。2018年12月20日,A公司与C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该合同约定:“转让标的为A公司所持有的B公司(标的企业)的100%股权;双方产权转让交割事项包括:1)办理标的企业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2)将标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管理权移交C公司,由C公司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C公司按《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全部交易价款。2019年1月8日,A、C双方根据约定完成标的企业B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且A公司将所持B公司的相关证照、银行信息、财务会计凭证、公司印章等材料,全部交接给C公司,并由C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笔者认为,与交易方直接收购目标资产的方式相比较,本案C公司若想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得D公司名下的特定设备资产(或简称“目标资产”)。首先,C公司应在收购前对目标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不仅要了解目标资产的权属及现状,即包括是否设置担保、是否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除此以外,还需重点对交易股权进行尽职调查,了解标的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以避免因交易股权存在瑕疵,而导致交易风险;其次,在股权收购的交易中,交易标的为股权而不是资产,所以关于资产交割内容的约定常常容易被忽略。在股权收购合同的内容设定上,应结合交易目的,将目标资产列入到双方交割的资产清单中,并就该资产交割的时间、方式等内容明确约定,以锁定目标资产的具体交付,否则,因交易合同技术安排不当或不够严谨,将可能导致交易受损或交易目的落空。
最后,路径设计。1.针对D公司100%股权被出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股东持有D公司的股权被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均同意转让的,则可以转让。但律师为了降低收购方法律风险,要求D公司与质权人之间先解除对公司股权的质押,解除质押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收购事项。2.针对D公司土地、房屋被出质及大额贷款的问题。在本次法律尽职调查工程中,律师注意到D公司的股权出质及土地、房屋出质均系其在银行存在大额贷款而造成的。D公司为取得贷款从而向银行抵押房产土地并出质股权。故为了本次股权收购项目能够顺利实施,要求D公司先还清银行的大额贷款,待贷款还清后注销股权出质、解除对不动产的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