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体育- 九游体育官方网站- 娱乐APP下载股权法律尽职调查常规八项内容和一项非常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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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诸多法律尽职调查来说,除了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外,很多律师事务所逐步就法律尽职调查事项形成了一定的清单和法律意见书模版,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过于依赖于模版或者叫做“套路”来说,很容易僵化律师的思维,甚至乎,多数从事法律尽职调查事项的律师属于非诉类律师,非诉做多了容易忽视在发生诉讼危机时的实务评估,笔者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中的关注点和意识难点》,前述文章中曾经提及一个观点,便是投资方应该对“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的个人婚姻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当时,不少人跌破眼镜,包括笔者之前的客户在委托笔者作某个项目的尽职调查事项听到该观点时也是如此,故而,借此,扩展一下前述文章提及该观点的原因。
看完上面的内容,是否觉得,没啥异常的,但是最大的问题出在对目标公司“人合”方面的调查。所谓目标公司人合方面的调查,常规的法律尽职调查仅是针对“目标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关联公司的情况”以及“劳动用工情况”,但是,这种僵化不区分的法拉利尽职调查,实际上忽略了股权投资者最根本性的出发点,即其投资目标公司看重的是目标公司的发展潜力还是核心团队的稳定性,甚至乎是两者兼具,尤其是核心团队的稳定性,比如2016年地产界最火热的话题是“万科被举牌”,但是笔者认为,其实关注的不是“万科本身被举牌”,而是引领万科走到今天的“管理层被举牌”,也就是一个公司无论如何发展,其毕竟是法律上虚拟的人格,其最终还是落到人的身上,不管是国外的苹果,亦或者是国内的阿里巴巴,无论是万科亦或者是万达,其企业的兴衰成败,总是源于一个核心的灵魂人物或者团队。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个人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当然包括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另外,第十六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综合前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可知,股权投资过程中,作为核心人物的配偶是有权利且非常有可能性进入目标公司当起股东,亦或者是投资者在未获得投资回报时却可能为了保住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而付出承重的代价,那么,这个是否是核心人物违反了“反稀释”的条款呢?显然,不是,有兴趣就回头翻看一下各位投资机构大佬们手中的“投资协议或者合同中所谓的反稀释条款针对的对象以及行为”。
有些读者看完可能觉得笔者是天马行空,乱想一通,为了防止被人的口水淹没,笔者举一个上市公司的例子来说,根据中国基金报记者储泽的报道,2016年12月28日晚,汤臣倍健就公告,其董事汤晖与老婆黄琨离婚,并且还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汤晖将汤臣倍健公司的股票2224万股,占总股本的1.5126%中的1406.4万股分割给黄琨。前述协议是分出去汤晖持有股票的63%,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还特别高,占到80%。按照汤臣倍健今天的收盘价12.05元测算,分出去的这部分股权市值将近1.7亿元。也就说,上市公司的股东一离婚,连有关监管限售股的规定都破了,难道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反稀释”条款能比监管的严苛?


